(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丁克飞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丁克飞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盛继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石坤峰,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克飞,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皖北煤电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丁克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二审纠正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埇民一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郜周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