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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1-02-01

案件名称

刘淑君与田开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淑君;田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刘淑君,女,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田开明,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君与被告田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田开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昌乐县。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田开明提供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均证明:被告田开明的住所地系山东省昌乐县××镇××村,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被告田开明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田开明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