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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京山屈民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蒋发权与杨海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发权,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保字第00292号申请人蒋发权。被申请人杨海波,男,系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申请人蒋发权因被申请人杨海波驾驶的牌号为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纠纷协商未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海波驾驶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40054583-1/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发权提出的扣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海波驾驶的牌号为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蒋发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湘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