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素芹与孟广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芹,孟广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杨素芹,女,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广济,男,汉族,退休教师,已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05)临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9月14日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940元交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9月30日终结此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广济现已病故,有一次性死亡补助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已扣划被执行人死亡补助工资18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志愿放弃余款,不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05)临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