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6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锋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