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娟娟、李培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刘娟娟,李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被执行人刘娟娟。被执行人李培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娟娟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35号603室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