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法执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诉含山县惠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含山县惠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含法执字第00203-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所在地含山县。被执行人:含山县惠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含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含山县惠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所有的粮食烘干机三台(型号OO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方审 判 员 杨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 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