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宗×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433号原告宗×,女,1973年9月3日出生。被告周×,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原告宗×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宗×、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诉称:我与周×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不合问题经常吵架,2006年5月3日,周×又将我打伤。我曾在2006年6月起诉离婚,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自2006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后,被告就不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2008年11月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因双方达成家庭协议,我才撤诉;但被告履行一个月后就不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财产:位于北京市××202号房屋、××201号房屋及周×名下的股票。3、周××由我抚养,对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被告支付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周×辩称:我与宗×于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一开始婚后生活很幸福。当时我为国企干部,收入很好。2003年,我们公司改制,我想谋求更大的发展,经宗×同意后,我辞去工作出来闯。但我出来后,工作不顺,加上有了孩子,我们压力很大。我第一次失去工作后大概半年的时间,因为我没有收入,她第一次提出离婚。这次离婚前,我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我们签订了以下协议:一是这房子是我们俩所有的财产;二是如果离婚,首先卖掉房子,然后平分房款。第二次离婚很突然,有一天我们因为一点小事发生肢体冲突,我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她却说我有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现宗×再次起诉离婚,我同意离婚;并要求按照出资额分割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子;宗×的工资和房屋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宗×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经审理查明:宗×与周×1998年7、8月自行相识,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1年2月3日,生育一子周××。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问题产生矛盾,2006年6月,宗×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宗×离婚的诉讼请求。2008年11月,宗×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宗×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周×离婚。周×同意离婚。宗×与周×均主张对孩子周××的抚养权,经向周××本人询问,其表示愿意与宗×共同生活,现周××与宗×一起生活。2012年10月,北京市第六十二中学开具证明称,宗×为该单位职工,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工资收入总额为61392元。周×现为祥龙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经本院向该单位核实,周×收入情况不明确,有工资性补贴、油补1100元左右,其他收入不清楚。另查,北京市××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房屋系周×婚后承租的公房,该房使用面积48平方米。宗×与周×两人婚后在202号房屋居住,现由周×一人居住。周×称其姐姐对202号房屋享有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宗×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号房屋进行使用权价值评估;2013年3月15日,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回复函称,估价对象为公有租赁住房,我公司对该项目无法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原因如下: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估价对象的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住房,依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估价对象不存在市场租赁价格,故我公司无法对估价对象的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另,2006年4月4日,宗×购买××201号(以下简称201号)房屋,建筑面积67.3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8406.69元,总价款472070元。首付款200270元已支付,剩余购房款270000元由宗×在中国交通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至2013年6月5日该房屋尚欠贷款合计193413.67元。该房屋登记在宗×名下,现由宗×用于出租使用;周×主张房屋应按照协议约定拍卖后一人一半房款,宗×主张该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因双方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宗×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天通发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201号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585992元。宗×支付评估费6465元。另查,宗×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账号已作废,另开立×××的理财金账户中现有余额40.17元,其中,包括宗×的工资收入、理财资金买入卖出等项目支出,宗×称均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及房屋租金等生活支出,并提供医疗费票据、租金收据、培训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宗×在交通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6,至2012年10月10日,尚有余额0.63元,宗×称钱款用于支付房屋贷款。周×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资产账号为××,至2012年10月22日余额为92.19元,宗×对2012年9月13日银证转出166065.27元有异议,周×称系别人的借款现已全部用于偿还,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周×称其有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202号房屋现有东芝牌3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美菱双开门冰箱一台、戴尔E228WEP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个、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利仁电压力锅一个、飞利浦手持式搅拌机一个、电烤箱一个、星海123XK钢琴一架、1.5米双人床一张、3开门衣柜一个、三屉厨一个、电脑桌一个、1.2米床一张、连体书柜、电脑桌一套、1米单人床一张、电视柜一个、角柜一个、双开门书柜一个、餐桌2张。在201号房屋现有1.8米双人床一张、布艺转角沙发一套、三门衣柜一个、五斗厨一个、21寸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其中,电视机和冰箱已坏,均系租户购买。另宗×称周×持有大量翡翠,周×称均已出卖。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同、房屋产权证、回复函、评估报告、银行对账单、保险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持均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婚生子周××的抚养权,综合考虑孩子的意见、抚养现状及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宗×抚养为宜;关于周×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本院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周×工作状况及收入状况予以酌定。关于宗×主张家庭暴力,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周×主张202号房屋涉及其姐姐权利份额的答辩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202号房屋、201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分割,202号房屋系以周×名义婚后承租的公租房且现由其一直居住,故由周×居住使用较为适宜。关于201号房屋,因宗×主张判归自己所有,故对周×要求拍卖201号房屋并平分折价款,本院不予支持;周×主张按照出资额分割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两人的居住现状及周××的生活需要,201房屋判归宗×所有。关于宗×应当给付周×房屋折价款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两套房屋的性质、面积及现状予以酌定。201号房屋的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关于202号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依法分割。关于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翡翠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两人名下的存款及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综合考虑两人收入情况、生活状况、日常开销等因素,依法予以分割。关于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宗×与周×离婚。二、婚生子周××由宗×抚养,周×自二○一三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五百元,至周××十八周岁止。三、××二○二号房屋由周×居住使用,屋内东芝牌3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美菱双开门冰箱一台、戴尔E228WEP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个、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利仁电压力锅一个、飞利浦手持式搅拌机一个、电烤箱一个、1.5米双人床一张、3开门衣柜一个、三屉厨一个、电脑桌一个、1.2米床一张、连体书柜、电脑桌一套、1米单人床一张、电视柜一个、角柜一个、双开门书柜一个、餐桌两张归周×所有;屋内星海123XK钢琴一架归宗×所有。四、××二○一号房屋归宗×所有,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周×补偿款四十九万元。五、××二○一号房屋的贷款由宗×自行偿还,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宗×九万五千元。六、宗×、周×各自名下的存款、资金账户归各自所有。七、驳回宗×、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元,评估费六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宗×负担八千五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周×负担五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王云爱人民陪审员 侯佩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李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