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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唐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薛某某申请执行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孩子唐某某的抚养权归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并承担孩子2013年8月至12月份孩子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50元,共计1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唐某已履行1150元,及孩子唐某某的抚养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孙百顺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