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成与被告殷善新、郭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成,殷善新,郭俊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李东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殷善新,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俊玲,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东成与被告殷善新、郭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善新、郭俊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经营鸡料和鸡药,被告从我处购买鸡料和鸡药,截止2011年12月29日,被告共计欠我货款1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3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营肉鸡养殖,由原告李东成为二被告供应饲料及药品,截至2011年11月29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料款及药款共计13000元,由被告殷善新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殷善新为原告出具的书面欠条可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殷善新出具的书面借据,即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现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欠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善新、郭俊玲给付原告李东成货款130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中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