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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欧阳惠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6号申请人欧阳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欧阳占木,男,汉族。系欧阳某某之祖父。申请人欧阳某某请求宣告欧阳惠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某某诉称,欧阳惠芳与申请人欧阳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欧阳正亮于2009年5月死亡,被申请人欧阳惠芳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欧阳某某于2010年3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欧阳惠芳失踪。经查,欧阳惠芳,女,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申请人欧阳惠芳与欧阳正亮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阳县樟和平镇长城村2组。2001年9月13日生申请人欧阳某某。2011年3月8日,被申请人欧阳惠芳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1年3月21日,欧阳正亮的常住户口因死亡被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长城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欧阳惠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欧阳惠芳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欧阳某某之祖父欧阳占木自愿作为失踪人欧阳惠芳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欧阳惠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欧阳某某作为欧阳惠芳的女儿申请欧阳惠芳为失踪人,欧阳占木为失踪人欧阳惠芳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欧阳惠芳为失踪人;二、指定欧阳占木为失踪人欧阳惠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