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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谢文刚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刚,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25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刚,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胜。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9631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29631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