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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润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润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19号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起。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润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鑫山输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玉乔审 判 员  张世和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新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