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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兴林与张元超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林,张元超,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何永全,张元学,宋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林。被执行人张元超。被执行人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东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永全,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杨村。法定代表人宋光奎,经理。被执行人何永全。被执行人张元学。被执行人宋光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兴林与被执行人张元学、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何永全、张元学、宋光风(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一台、地磅两个、空气锤一台、夹板锤一台、调直机两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037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一台、地磅两个、空气锤一台、夹板锤一台、调直机两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