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彦春、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春,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春,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苏景江,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211号。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毅。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彦春、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341.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春梅审判员 张 英审判员 付 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