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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09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姚宏伟与黄灵勇,黄榆,王常来,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黄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宏伟,黄灵勇,黄榆,王常来,黄德贤,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0994-2号原告姚宏伟。委托代理人卢婧、方晓滨(受姚宏伟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灵勇。被告黄榆。被告王常来。被告黄德贤。被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工业园区蓬莱路309号。法定代表人黄德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宏伟与被告黄灵勇、黄榆、王常来、黄德贤、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宏伟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宏伟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65元,由姚宏伟负担。审 判 长  陆锡平代理审判员  李家先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