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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文聪与李铭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聪,李铭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46号原告陈文聪,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被告李铭枢,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文聪负担。审 判 长 吴 巧 贤审 判 员 谢 丽 琼人民陪审员 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