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9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粉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