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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史某甲,男,生于1989年4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某乙,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系史某甲之叔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颉卫东,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甲,男,生于1954年3月5日,汉族。被告赵某乙,女,生于1988年10月15日,汉族。原告史某甲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农历9月,原告外出打工,由其叔父做主,由媒人领着去被告家相亲。相亲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2011年农历12月18日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通过媒人送给被告家彩礼32000元,衣服钱1000元。另外,还有其它等物品。订婚后,原告就外出打工。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毫无感觉,彼此不说一句话,故原告对这门亲事压根就不同意。自从订婚到如今,近一年,原告与被告未见一面,也未通过电话。2012年10月,原告回家与其叔父协商,决定推掉这门亲事。于是,原告家向被告家提出退婚,返还彩礼,但被告态度坚决,拒不返还彩礼等财物。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彩礼32000元,衣服钱1000元,见面礼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某乙辩称原告说的彩礼款32000元是真实的,但订婚时间是2010年农历12月18日。第一次原告看我及订婚时,都是原告自己本人来的,双方都是看上呢。当初媒人还问过原告是否看上我,原告说看上呢。我与原告在杭州同居了好长时间,原告现在不要我呢,看不上我呢,当初干什么着呢,我的一辈子都被毁了。我凭什么要退彩礼,我又没变心,我等了他3年,我的青春损失费怎么算呢,我的名誉怎么办,算清楚呢,我才退钱。我以后怎么办,让原告给我指一条路,让我走。被告赵某甲辩称原告当初经常到我家,并且住了好长时间,我的女儿等了他3年,他现在怎样安顿我的女子,我让我的女儿跟上原告走。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认识,相亲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2010年农历12月18日原、被告订婚,当天原告送给被告家彩礼款32000元,衣服钱1000元。订婚后,2012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回家后,与被告协商退婚,但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彩礼32000元,衣服钱1000元,见面礼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被告方应当返还其收受的彩礼32000元,但考虑到有利于化解矛盾,酌情返还24000元。原告主张的衣服钱和见面礼,属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史某甲彩礼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解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