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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某某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福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93号申请人安徽省某某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怀宁县福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被申请人郑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申请人安徽省某某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宁县福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怀宁县福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银行存款1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某某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怀宁县福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郑某某、郑某银行存款11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