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曙伟与吴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伟,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曙伟,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号*栋***室。被执行人吴奎,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青山社区南沙井**号***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3年10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款项50000元,利息8798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11年1月14日计算至2013年10月25日止),逾期利息482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暂从2013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3年11月2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案件执行费680元,以上共计623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奎的银行账户存款623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