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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蔡汝可与招敏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汝可,招敏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蔡汝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敏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一韵、尹庆球,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汝可诉被告招敏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舒啸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雄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一韵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在被告个人经营的佛山市南海罗村圣嘉洁具厂采购洁具产品,双方最后一笔交易发生在2013年3月份,此后原告再没有向被告采购洁具产品。2013年6月21日,原告向广东省恒洁卫浴有限公司采购洁具产品一批,并按该公司要求把贷款20万元汇入其公司的财务蔡某名下。但由于原告的操作错误,错误地把其中的一笔贷款10万元汇入被告招敏舜的名下。原告经与广东省恒洁卫浴有限公司的财务蔡某核对账务时才发现操作失误,所以立刻与被告联系,并要求其返还10万元。虽然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只是归还了3万元。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陈述事实真实,被告确实因不当得利获得原告7万元,并同意返还7万元。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其经营的工厂被人私法处理,故现在无法将款项返还给原告。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是佛山市南海罗村圣嘉洁具厂的经营者,该厂与原告曾经有业务往来。3、广东南粤银行账户明细信息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十万元,被告只是归还了三万元给原告。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3,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虽然不能反映户名信息,但是原、被告庭后补交的相关银行记录可证实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还款3万元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原告通过其名下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为05×××27以银行转账形式,因疏忽大意错将款项100000元转入被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44×××74内。经原告发现并向被告交涉后,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返还原告30000元,剩余70000元没有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被告,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致他人受损。本案中,原告主张因疏忽大意错将款项100000元划入到被告账号,后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返还30000元,但余款70000元未能及时向原告偿还。对于上述事实,双方在庭审中并无争议,且有相关银行记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亦自认余款70000元属不当得利,则被告取得该款项无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招敏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汝可7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且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体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