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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杨某甲,女,1990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生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薪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