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芹、李明等与陈尤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芹,李明,刘桂英,陈尤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刘芹。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刘桂英。被执行人陈尤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芹、李明、刘桂英与被执行人陈尤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昌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