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丰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汉福与张树青、陈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张汉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青,农民。被告陈红霞,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玉婷,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福与被告张树青、陈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福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春梅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