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少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向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林少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向东,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向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王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向东先后多次将被盗电动车销售给他人,其中:1.2010年8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林州市百货美食广场前,被害人董某某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被盗(电机号:YYD02A090585416T)。2010年9月份,杨某甲在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从王向东处购买此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600元。2.2011年3月25日14时30分许,在林州市百货梅平购物广场,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被盗(车架号:595121074997003)。2011年4月份,杨某乙在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从王向东处购买此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2185元。3.2012年1月1日下午16时左右,在林州市太行路中段75号新光彩门口,被害人李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被盗(电机号:164835302GYB111234T)。2012年4月份,钟某某在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从王向东处购买此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955元。4.2012年7月29日早上8时左右,在林州市万德隆超市门口,被害人郭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被盗(电机号:144835302ZABC66279T)。2011年8月份,王某甲、方某某夫妇在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将自家煤球房租给被告人王向东用于存放该电动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2070元。5.2012年9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在林州市太行路百货梅平购物广场,被害人温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被盗(电机号:164835302GYC741100T)。2012年11月份,赵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000元的价格从王向东处购买此车。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21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肖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杨某甲、杨某乙、钟某某、王某甲、方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电动车相关手续,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王向东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2年2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王向东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数额共计999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向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王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向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