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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保字第37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长胜建设贸易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长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保字第3791-1号申请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法定代表人黄连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宾,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昌付,湖南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长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353号。法定代表人左长明,总经理。申请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长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长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150万元。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我院,担保人欧阳若愚自愿为申请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欧阳若愚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变电站内201a号房屋(权证号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2612**号)的产权;上述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长胜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