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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戴建国与陈联闻、郑献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国,陈联闻,郑献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75号原告:戴建国。被告:陈联闻。被告:郑献芬。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陈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国诉被告陈联闻、郑献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建国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