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戴建国与陈联闻、郑献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国,陈联闻,郑献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75号原告:戴建国。被告:陈联闻。被告:郑献芬。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陈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国诉被告陈联闻、郑献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建国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