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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埇民一初字第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从民与王大彦、葛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从民,王大彦,葛琦,马超,朱崇岗,徐德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埇民一初字第05871号原告:罗从民,男。被告:王大彦,男。被告:葛琦,男。被告:马超,男。被告:朱崇岗,男。被告:徐德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民与被告王大彦、被告葛琦、被告马超、被告朱崇岗、被告徐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从民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罗从民负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