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埇民一初字第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从民与王大彦、葛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从民,王大彦,葛琦,马超,朱崇岗,徐德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埇民一初字第05871号原告:罗从民,男。被告:王大彦,男。被告:葛琦,男。被告:马超,男。被告:朱崇岗,男。被告:徐德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从民与被告王大彦、被告葛琦、被告马超、被告朱崇岗、被告徐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从民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罗从民负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