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余绍雄与被告邱忠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绍雄,邱忠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余绍雄,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被告邱忠良,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绍雄与被告邱忠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绍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苏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