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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齐嘉、赵春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齐嘉,赵春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诉保字第1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代表人吴国元,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荩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嘉,男,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赵春明,女,住址同上。申请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齐嘉、赵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嘉、赵春明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为保证人的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齐嘉、赵春明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红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