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达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翁欢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达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催字第64号申请人:诸暨市达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8741-9。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五泄镇翁家村。法定代表人:翁欢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胜彬,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诸暨市达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3082649、面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宁波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万森贸易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诸暨市达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山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6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暨市达润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汪晓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