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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蒋某某,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罗某某,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羽羿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