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柳莉萍与王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莉萍,王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柳莉萍,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宜雷,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柳莉萍与王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王宜雷赔偿柳莉萍21168.3元。柳莉萍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宜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宜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宜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