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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韦学界、陈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韦学界,陈凤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7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34号江南香格里拉商业广场一楼。负责人苏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学界。被告陈凤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告韦学界、被告陈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丘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