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郭某某、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艾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15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张某某偿还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利息14400元;被执行人郭某某、艾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000元。2013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下落不明,艾某某为横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在横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3年6月7作出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艾某某的全部工资津贴收入,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