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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田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7号申请人欧阳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欧阳继墩,男,汉族。系欧阳某某之祖父。申请人欧阳某某请求宣告田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某某诉称,田玉与申请人欧阳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于2003年去世,被申请人田玉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欧阳某某于2003年11月出走,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田玉失踪。经查,田玉,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桂阳县泗州乡下阳村十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812187970。被申请人田玉与欧阳利兴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阳县泗州乡下阳村12组。2001年12月11日生申请人欧阳某某。2003年10月20日,欧阳利兴死亡。2003年11月,被申请人田玉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桂阳县泗州乡人民政府、桂阳县泗州乡下阳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田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玉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欧阳某某之祖父欧阳继墩自愿作为失踪人田玉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田玉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欧阳某某作为田玉的女儿申请田玉为失踪人,欧阳继墩为失踪人田玉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田玉为失踪人;二、指定欧阳继墩为失踪人田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