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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东与被告蔡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东,蔡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李小东,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子北采油厂。被告蔡栓虎,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原告李小东与被告蔡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李小东承担。审 判 长  闫耀辉审 判 员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刘金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力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