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东与被告蔡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东,蔡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李小东,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子北采油厂。被告蔡栓虎,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原告李小东与被告蔡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李小东承担。审 判 长 闫耀辉审 判 员 张慧阳人民陪审员 刘金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力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