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茂花与熊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花,熊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王茂花。委托代理人:葛俊明。被告:熊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代表人:乌方。委托代理人:曾祥云、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花与被告熊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花先于2013年11月22日将要求被告赔偿其135451.89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万元,后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茂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茂花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