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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金峰与王够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峰,王够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张金峰,男。委托代理人吕晓平,男,太谷县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够元,男。委托代理人张晋文,男,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峰诉被告王够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峰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道亮审判员  赵守明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