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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针,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刚,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花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灿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晓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