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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钟裕进与张显文、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裕进,张显文,林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钟裕进,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张显文(又名张亚云),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林秀清,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裕进诉被告张显文、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裕进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钟裕进负担。审判员 :罗结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浩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