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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军与李明顺、第三人程振江、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李明顺,程振江,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吕军,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荣堂,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明顺,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程振江,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传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与被告李明顺、第三人程振江、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军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仲海人民陪审员  冯晓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二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