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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军林,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刘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