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军林,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刘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