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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庄信用社与朱志刚、朱国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庄信用社,朱志刚,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庄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驻地。诉讼代表人:刘芝法,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该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迎,该社副主任。被告:朱志刚,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朱国涛,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郭永雷,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贺可其,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康莉,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贵田,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高庆台,男,52岁,汉族,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庄信用社与被告朱志刚、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长迎、刘华伟;被告朱志刚、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康莉;被告杨贵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庆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庄信用社诉称:被告朱志刚在2011年10月27日与原告签订50000元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10月20日。该笔借款由被告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对朱志刚及担保人进行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朱志刚辩称:借款事实,就是现在没有资金还款,本人同意还款,希望每月付5000元,分期分批还款,希望解除对贺可其等人的工资查封。被告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辩称:三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三担保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杨贵田辩称:借款人主动愿意还款,而且有还款能力,应当由借款人还款,其余答辩意见同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答辩意见一样。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朱志刚签订5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0月20日,借款利率12‰。同日,原告与被告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二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朱志刚于2011年10月27日,依据借款合同取得原告借款50000元。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材料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被告朱志刚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朱志刚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志刚追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志刚归还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庄信用社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义务,给付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给付,给付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朱志刚、朱国涛、郭永雷、贺可其、杨贵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姜召庆代理审判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可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