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崔吉明与青岛胜德惠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吉明,青岛胜德惠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崔吉明。被执行人青岛胜德惠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流峰村。法定代表人张福胜,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吉明与被执行人青岛胜德惠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89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