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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晶杰与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赵晶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五针路。法定代表人马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晶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292号。法定代表人靳明柱,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刘伟。上诉人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