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白锡进与刘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锡进,刘余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498-2号原告:白锡进。421X。委托代理人:叶林枫、陈利清,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余洁。197609200929。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锡进与被告刘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余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锡进撤回对被告刘余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327元,减半收取1216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63.5元,由原告白锡进负担。审 判 长 王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