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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