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曹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