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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慈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刘玉慈,女,44岁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法定代表人程南京,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慈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途电信线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慈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撤诉减半收取397.5元元,由原告刘玉慈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丁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